怀仁市人民政府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仁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开展消防相对行政执法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2 09:49

关联文档:【图解】关于《怀仁市乡镇(街道)开展消防相对 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怀政办发〔2023〕4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怀仁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相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怀仁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

消防相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和下沉,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决定》(晋政发〔2022〕22号)、《怀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怀政发〔2022〕53号)精神,现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监管力量、治理能力和基础建设,加快补齐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短板,逐步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一领导、监管机构分工负责、基层组织自我管理、网格力量全面排查”的基础消防监管工作体系,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管理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量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消防安全保障。

(一)坚持重心下移。结合新时代消防工作形势任务,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向基层延伸,乡镇(街道)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4项消防行政执法职权下放,着力破解乡镇(街道)“看得见却管不着”的基层消防监管力量有限的问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优势,使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赋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坚持权责明晰。坚持“依法下放、权责一致”的目标,消防部门在乡镇(街道)工作范围内不再行使已下放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履行职责的活动,消防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确保违法行为发现及时、执法迅速、监督到位。

(三)坚持统一运行。行政处罚权下放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后,统一由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集中行使。统一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流程、执法文书、自由裁量权等行政执法制度,确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执法公平、公正。

二、工作范围和执法职能

《怀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知》(怀政发〔2022〕53号)文件,明确怀仁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原消防救援部门的4项行政处罚权(具体相关指导目录附后)。

三、运行机制和队伍建设

(一)实行统筹指挥调度。各乡镇(街道)成立综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建立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和处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搭建监管调度中心,负责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指挥调度,发现超出权力边界的违法案件,及时向市级相关执法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二)整合基层执法资源。将派驻机构的执法人员、执法车辆、执法器材等执法资源,统一整合、调配到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三)统一规范执法行为。司法局指导各乡镇(街道)编制公布执法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具体职责、执法依据、处罚裁量标准、执法程序和监督途径,按照“五统一”要求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即:统一执法标识、统一执法用章、统一法律文书、统一工作制度、统一罚没票据、统一业务培训。

(四)建立执法责任网格。各乡镇(街道)统筹相关内设机构、综合行政执法队、村级基层组织、一村一警等基层治理力量,建立乡镇(街道)、管理片区、村(居)三级执法责任网格,并依托网格建立日常巡查、线索上报、协调分工、案件查处、结果反馈、考核评价的闭环工作流程,构建党建引领、权责明晰、运转高效的综合执法管理体系,全面实行网格化执法管理模式。

(五)强化经费器材保障。各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一律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罚没收入征缴方式及具体操作流程由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所需办公场所设置、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制式服装和标志等由司法局统一标准,纳入各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按相关规定自行配备。

四、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

(一)执法主体界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为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具体执法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依法开展。各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至少配备5名专职工作人员、2-3名专职网格员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二)行政执法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

(三)执法证件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为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执法证,并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四)执法信息共享。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每月进行案件统计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分类抄送相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市级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业务衔接,及时受理乡镇(街道)移交的案件线索,并将查处结果通报乡镇(街道)。

(五)法律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怀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怀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落实消防执法改革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和加强基层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消防救援大队要高度重视,主动做好沟通对接,积极推动消防相对行政处罚权下放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培训指导。消防救援大队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员挂钩联系工作,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培训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辖区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对超出法定职权的行为,移交辖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消防救援大队要做好日常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加强执法监督。本级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不规范问题,坚决杜绝出现执法过错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


附件:怀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下放消防部分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


附件:

怀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下放消防部分行政执法权指导目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主管部门

1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 、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

2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

3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

4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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