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仁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怀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的 通 知
怀政发〔202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怀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因人事变动,经研究决定调整怀仁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王国文 市委副书记、市长
常务副主任:杨良贵 副市长
副 主 任:张日宏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贺 英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管利峰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王锦栋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月庆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李建华 市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刘丽芳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正荣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郭春林 市教育局局长
刘英明 市公安局政委
刘建文 市司法局局长
余治山 市财政局局长
李立新 市人社局局长
王 志 市住建局局长
赵建民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启荣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凤军 市文旅局局长
陈海军 市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局长
管 仲 市统计局局长
李建业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王 钊 市税务局局长
韩永红 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王晓龙 团市委书记
吴云雁 市妇联主席
石仲元 市残联理事长
张多朋 新时代文明实践指导中心主任
张雁波 市关工委执行主任
未保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贺英同志兼任。
附:1. 怀仁市未成年人保护规范化建设行动方案
2. 怀仁市未成年人保护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怀仁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怀仁市未成年人保护规范化建设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省未成年人保护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朔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范化建设行动方案》,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规范化建设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 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以构建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为重点,将我市打造成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机制有效、措施有力、服务规范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县(市、区),并积极争创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为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积累经验,开创全市未成人保护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未成年人保护 工作全过程,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绩效评价,着力完善政策制度和保障措施,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部门沟通协作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二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把依法保障未成年 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作为规范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出发完善相关制度、谋划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机制创新。统筹协调多种资源,注重创新制度设计,着力健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需要的工作机制,努力创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
四是坚持强化基层能力。强化落实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部门职责,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招募使用志愿者、加强培训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基层工作队伍建设,提升基层工作能力。
三、工作目标
在全市全面推进未成人保护规范化建设,全力推动新时代未成人保护工作在我市的高质量发展。
四、 具体内容
一是工作机制规范化。相关部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要建立及时受理、处置工作程序。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明确个案会商启动情形,多部门、多专业参与途径及职责,个案会商流程及效力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开展入职查询。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转介个案的咨询、处置等工作。建立成年人相关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并重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二是六大保护系统化。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着力构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加强监护指导、监护支持、监护监督,拓展校园安全保障、权益维护、培训机构管理,加大社会参与力度、涉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建设,预防网络沉迷、建立网络投诉举报机制、打击网络欺凌行为,从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加大对困境儿童的保障力度,通过办案专门化、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方式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三是机构设施建设规范化。我市已设立了怀仁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各乡镇(街道)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职能有效发挥。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90%以上的乡镇(街道)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通过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扶持措施,支持引导至少2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业服务。
四是人员配备规范化。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在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配备至少1名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服务。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儿童主任,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或村(社区)妇联主席担任,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相关服务场所管理,配合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调动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关爱服务活动。明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岗位要求、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津补贴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规范化建设作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重点,做好动员部署。把规范化建设工作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结合起来,要紧密结合规范化建设内容、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协同相关部门明确细化职责分工和具体任务,着力突破重点难点、改善薄弱环节,使规范化建设真正成为全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抓手。
(二)强化保障措施。通过制度创新、政策倾斜、措施加力、服务拓展等方式,强化政策创新和制度供给。要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设立公益岗位、设立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渠道,采取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指导和流程标准、加强培训等方式,强化工作能力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注重工作实效。严格工作要求,要积极准备今年省未保办对规范化建议的迎检工作。具体工作中要将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的实际需要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心和落脚点。要坚持深耕细作,不搞花架子,不打绣花拳,实实在在提升未成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联系电话:0349-5609765
电子邮箱:hrswbwbgs@163.com
附件2
怀仁市未成年人保护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项目 |
内容 |
工作标准 |
组织 领导 |
组织 协调 |
党委和政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工作绩效评价内容 |
建立由市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 ||
党委或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点个案,形成相关制度措施等 | ||
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书记县长话未保”活动、撰写理论文章、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政策等情况 | ||
党委或政府有关部门职能作用发挥明显,工作合力有效形成 | ||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权益督查专员,负责牵头对本地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重大事件进行跟踪指导、挂牌督办、限时整改 | ||
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有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用发挥明显 | ||
乡镇(街道)建立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事 项和重点个案,并形成会议纪要 | ||
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并落实落细文明创建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要求 | ||
工作 机制 |
发现 报告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建立及时受理、处置工作程序 |
个案 会商 |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个案会商制度,明确个案会商启动情形,多部门、多专业参与途径及职责,个案会商流程及效力等,同时注意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 |
从业 查询 |
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岗位入职查询制度,明确查询程序及相应责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有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现有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查询之后定期查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 |
保护 热线 |
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转介个案的咨询、处置等工作,并做好热线宣传 | |
信息 管理 |
建立动态监测机制,按季度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报送、动态更新等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残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实现未成年人有关信息通报共享 | |
家庭 保护 |
监护 指导 |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及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时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对当事人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家庭教育指导 |
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立社区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宣传培训、家庭教育指导等活动,倡导无烟家庭建设,并做好活动记录 | ||
监护 支持 |
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开展家庭照护支持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 |
面向残疾和大病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上门探访、政策宣传落实、特殊教育和康复指导、精神慰藉等服务 | ||
监护 监督 |
建立监护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等级指标和分级干预措施,明确不同风险等级家访频率,并做好家访情况记录 | |
学校 保护 |
安全 保障 |
建立学校保护工作评估制度,评估结果纳入学校管理水平评价和校长考评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幼儿园、学校安全、未成年人实习实训风险防控体系和依法处置机制 |
权益 维护 |
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其他不法侵害的强制报告机制。建立对学生实施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 |
通过建立学校社会工作站、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每个学校配备或指定一名驻校社工。每所中小学至少要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 ||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 | ||
推进无烟学校建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卷烟、电子烟等产品销售网点 | ||
培训 机构 |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和个人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加重学生负担 | |
社会 保护 |
社会 参与 |
动员和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相关社会组织,依托专业力量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心理健康服务和自护教育 |
宣传 引导 |
利用各类媒介定期刊播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公益广告;与当地交通枢纽、文化广场、地方性标志性建筑地、景点等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定期宣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视频、海报、公益宣传片等多种方式,加强未成年人精神素养培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 |
社会 保护 |
公共 场所 |
完善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等重点领域的盲道、无障碍卫生间、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建设,将无障碍建设相关法规、规划、标准的要求落实到公共设施建设全程管理体系和评价指标中 |
落实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宾馆、酒店)的核查与报告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入住相关规定 | ||
开展文身专项治理,禁止辖区内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 ||
大型公共场所、旅游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定期维护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禁止吸烟标志 | ||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相关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 ||
网络 保护 |
预防网络沉迷 |
未成年学生进校后手机交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明确统一的保管场所、方式、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管装置 |
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检查,整治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行为 | ||
学校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过度使用网络 | ||
网络投诉举报 |
网络产品、网络游戏和服务管理规范有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内容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和应对机制,明确投诉、举报类别、方式以及受理、处理程序、责任主体等 | |
打击网络欺凌 |
严厉打击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猥亵或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 |
政府 保护 |
基本 保障 |
按照规定足额、及时发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保障政策,健全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教育教学、心理健康、关爱服务等方面的长效措施。 |
教育 保障 |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落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政策 | |
有承担特殊教育职能的学校。招收5名以上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设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设备和专业人员 | ||
政府 保护 |
医疗 康复 |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范围扩大到10周岁以上,放宽对救助对象户籍、家庭经济条件等方面的限制 |
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基础上,面向残疾儿童扩大补贴范围和标准 | ||
监护 落实 |
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的监督,为其父母及受委托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支持。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有效的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有效开展监护评估工作。保障孤弃儿童回归家庭的权利 | |
司法 保护 |
办案 专门化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处理涉未成年人事务,配备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用的办案场所和设施,并实行单独考核管理,建立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适应的评价考核范围和标准 |
特殊 保护 措施 |
公安机关加强与人民检察院协作,办理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案件时与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会商 | |
公安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 取证、救助机制建设,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切实提高一次询问的比例,减少二次伤害 |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抚养、收养、监护、探望等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推行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等制度 | ||
司法 监督 |
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代为提起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案件的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 | |
法治 宣传 教育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特点和实际,根据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 |
社会 支持 |
支持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工作 | |
保障 措施 |
经费 安排 |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支持实施未成年人的监护支持、监护监督、监护落实等服务 |
统筹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渠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做好城乡社区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建设及关爱保护服务、乡镇(街道)及城乡社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培训等经费保障 | ||
统筹资源对村(社区)儿童主任交通、通讯等工作支出提供支持 | ||
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 ||
机构 设施 建设 |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职能有效发挥 | |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要求,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作用有效发挥 | ||
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有效整合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 | ||
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在售票窗口明确标识 | ||
90%以上城乡社区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场所,每周开放应不少于5天,节假日至少开放1天,每次开放不少于3个小时 | ||
通过财政资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办公场所等扶持措施,支持引导至少2家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专业服务 | ||
人员 配备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儿童督导员,负责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 |
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在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配备至少1名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服务 | ||
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1名儿童主任,未成年人数量较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增配力量。优先由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或村(社区)妇联主席担任,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相关服务场所管理,配合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调动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联动开展关爱服务活动 | ||
保障 措施 |
人员 配备 |
明确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岗位要求、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津补贴制度,鼓励其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
根据所服务的未成年人数量,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按适当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并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系列管理范围。各村(社区)培育发展一支未成年人保护志愿服务队伍 | ||
能力 提升 |
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在新任职3个月内接受入职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每次培训,儿童社会工作相关课程不少于50%,培训资料保存完好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安排强制报告责任人员在入职3个月内接受强制报告制度相关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 | ||
未保 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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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工作 清单项 |
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性侵害、虐待、儿童拐卖等涉及未成年人的重大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
因履职不力,对未依法落实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存在失察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存在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困境儿童保障资金、保障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有困难辍学现象或违法违规发放资金、享受政策的 | ||
因履职不力,导致未成年人未办理户籍登记的 | ||
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的 | ||
存在履职不力,导致发生未成年人实习实训安全事故或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